省財政廳 省科技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財企(2008)97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科技局::
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四川省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政策與服務若干意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我們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四川省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政策與服務若干意見,設立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及鼓勵引導創業投資機構、銀行和擔保機構等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開展投融資服務。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科技經費,以及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方式為風險補助、投資保障、貸款擔保補助和科技貸款貼息。
第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聘請專家組成補助資金評委,對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委托四川省高新技術產業金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補助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七條 補助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四川省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2500萬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風險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2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第(六)項條件;
(二)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2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五)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六)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25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申請補助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3%以上。
第三章 風險補助
第十二條 風險補助是指補助資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風險補助資金用于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第四章 投資保障
第十六條 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補助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補助。
投資保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后,補助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資金補助;在創業投資機構完成投資后,補助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后資助。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與“輔導企業”共同提出投資前補助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投資前補助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補助資金補助后,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輔導企業”應達到的符合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助資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條 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補助。補助資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第二十一條 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由金融服務中心依法收回投資前補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名單。
第二十二條 其經費使用參照“四川省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貸款擔保補助
第二十三條 貸款擔保補助是指補助資金對通過擔保取得銀行科技項目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擔保費補助。
第二十四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取得銀行科技項目貸款后,可以申請貸款擔保補助。
第二十五條 補助資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擔保費50%給予貸款擔保補助,貸款擔保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貸款擔保補助用于補貼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費支出。
第六章 科技貸款貼息
第二十七條 科技貸款貼息是指補助資金對取得銀行科技項目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
第二十八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銀行簽訂科技項目貸款合同后,可以申請科技貸款貼息。
第二十九條 科技貸款貼息按照最高不超過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付息額的50%,同一項目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十條 科技貸款貼息用于補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利息支出。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政廳、科技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補助資金項目評審規程;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補助資金評委;
(三)根據補助資金評委評審意見,審定所要支持的項目;
(四)指導、監督金融服務中心對補助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助資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對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補助資金的項目庫;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補助資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對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 補助資金評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公開、公平、公正地對補助資金項目進行評審。
(二)為補助資金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三)嚴格遵守補助資金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
第三十四條 金融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補助資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補助資金評委提出初審意見;
(二)監督檢查補助資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財政廳、科技廳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 經評審支持的項目,在科技廳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1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項目,補助資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對于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補助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科技廳將會同省財政廳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科技廳、財政廳取消該項目單位今后三年內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科技廳負責解釋。